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院工作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院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学院行政工作的重要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落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有关决定、决议,研究决定学院行政事务,负责处理教学、科研与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三条 院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如遇紧急事务或其它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四条 院务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成员为学院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院长不在学院而工作需要必须召开会议时,由院长委托书记或一名副院长主持。
第五条 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由院长决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通知。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 院务会议至少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讨论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才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事先可以对会议议题提出书面意见。会后,学院办公室应及时将会议的决议、决定向未参加会议的领导报告。
第七条 院务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人事等问题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的问题时,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八条 参加会议人员要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参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办公室请假。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凡未经批准公开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随意泄露。
第九条 院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到与会人员,相关会议材料应同时送达。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条 院务会议的议题范围包括:
(一)布置落实学校行政部门有关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研究制定学院年度工作目标和具体工作计划。
(三)讨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的关于学院改革发展、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引进等重大问题决议的具体实施。
(四)研究制定学院行政方面规章制度,讨论确定机构设置或调整意见,提出经费预决算方案等,并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五)研究决定教学、科研、招生、师资以及行政管理等方面具体工作。
(六)研究决定院长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行政问题。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院务会议议题由院务会议成员提出,学院办公室收集和汇总后,报经院长(或会议主持人)审定后,正式确定为院务会议议题。
第十二条 院务会议议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变动。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或减少议题,必须经院长(或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十三条 议题提出后,学院相关领导应事先就提出的议题做好充分的调研和论证,提出具体建议或备选方案,必要时与院长先行沟通。
第十四条 院务会议要坚持按程序进行。讨论时,有关议题的分管院领导应对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提请院务会议研究决定。会议成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五条 院务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中正确意见,经讨论后作出明确的决定或决议。如对有关问题分歧较大且事项没有时限要求,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院务会议讨论决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院长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或授权院长和党委书记在会后协商作出决定,在下一次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院务会议对议题表决时可采取口头、举手的方式进行。对重大问题表决时一般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对暂时不能作出决定的应有明确的说明。
第十七条 分管院领导未出席会议时,一般不作相关的重要决议。
第五章 督办落实
第十八条 院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承担。每次院务会议后,重要工作可由学院办公室整理并形成《院务会议纪要》。《院务会议纪要》须经有关成员审阅后由院长(或会议主持人)签发,分送分管院领导。
第十九条 院务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决议,除必须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教职工大会审定的外,从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凡对决定有不同意见者,可通过正常程序提交院务会议复议。复议后仍无更改,必须无条件贯彻执行。
第二十条 院务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事项,要明确主管领导、责任人员,提出完成时限和具体要求。具体责任人应积极主动完成相关任务。未按要求完成任务,责任人员应作出说明;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追责。
第二十一条 院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院办公室具体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院长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8年3月28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院党政联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