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实验中心:
《化学化工学院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化学化工学院
2017年11月8日
化学化工学院经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院内部管理,规范经济行为,防控廉政风险,倡导良好风气,根据《江苏大学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建设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学院经费主要包括:用于学院日常运行管理的各项行政经费、学生活动经费和其它应当由学院开支的各项专项经费。
第一条 严肃财务纪律,严格遵守学校公务接待、办公用品采购、会议费、差旅费等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本着“公开、透明、合理使用”的原则,加强学院各项经费使用和报销管理工作;
第二条 学院各种经费实行统筹管理, 相关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收取和截留经费,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三条 学院经费使用管理,除有特别规定的外,一般由分管院长负责审批报销,坚持财务管理“一支笔”审批制度。公务接待实行书记院长双审批制度;
第四条 各项经费使用实行“先申请、后使用”的管理办法,使用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经费。经费申请报告交学院办公室统一保存。未经预先申请批准的费用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条 各项专项经费为开展专项工作所需的经费开支,如学生单项奖经费、学生困难补助经费等,其使用必须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一次性开支费用在五千元以上的,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进行经费使用,执行大额经费使用集体讨论制度;
第七条 所有办公用品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办公用品网上采购的相关管理办法,遵循“先申请、后购买”原则,由个人申请,办公室汇总,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八条 所有经费报销一律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原始凭证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报销单据上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及审批人等必须真实填写。报销金额不得随意涂改,否则不予报销;
第九条 本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未竟事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