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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化工学院关于校外住宿的管理规定
发布: 日期:2012-12-13 点击:
化学化工学院关于校外住宿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本科生校外住宿的管理,确保他们在校期间学习、科研和生活安全有序,依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 [2002]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校外住宿指学生个人在学校管理的学生公寓之外的区域自行住宿。
第二条、学院原则上不同意在读本科生校外住宿。因疾病、考研等特殊原因,本人提出在校外自行解决住宿的本科生,必须履行如下手续,方可在校外住宿,并且在疾病康复后、考研结束后,校外住宿学生必须返回校内住宿:
(一)须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新生可在报到前三个月)向学院递交校外住宿书面申请,说明校外住宿原因并附相关证明;
(二)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化学化工学院本科生校外住宿登记表》并在“学生本人承诺”一栏签字,经学生班主任、辅导员、院党委和所在宿舍楼管理员及学生公寓中心签署意见,《化学化工学院本科生校外住宿登记表》一式2份,本科生、学院各持一份;
(三)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签订校外住宿责任协议书;
第三条、校外住宿本科生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社会公德;
(三)遵守校规校纪,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本科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因校外住宿而发生的一切生命财产安全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完全由其本人承担。
第五条、在校外住宿违反校规校纪者,一律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条、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中途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的本科生,原收取的住宿费不再发还。
第七条、对未经办理有关手续而擅自在校外住宿的本科生,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校外住宿的本科生,必须定期向班主任和辅导员汇报自己的生活学习情况,并与所在班级保持联系。
第九条、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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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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