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科学、规范地对考生进行综合素质和能力考查,根据我校201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结合具体情况,特制定我院201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办法如下:
一、复试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1、学院专门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录取结果负责。
2、按一级学科成立以研究生导师为成员的复试小组。每个复试小组成员5人,设组长和秘书各1名。组长负责复试的各个环节,秘书负责复试记录、考生资格审查和协助安排复试等有关事宜。
3、各专业进行复试时,要严格执行复试程序和复试标准。凡参加复试的教师,都应认真学习有关招生复试的文件和本办法,明确责任,提高复试的科学性、公平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保证复试质量。复试过程中,要当场评分,作好记录。
4、复试小组名单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该名单不得在复试前提前公布。
二、参加复试考生名单的确定
(1)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达到国家分数线后,化学工程与技术(学术型)的考生全部参加复试,化学考生外语40分以上(含40分)且总分300分以上(含300)可参加复试,化学工程与技术(专业型)考生(含调剂生源)复试名单另行通知。
(2)通过调剂报考我院的考生,根据考生初试总分成绩、英语成绩并结合考生所在学校和报考第一志愿学校情况综合考虑,依据我院招收专业的计划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
(3)参加复试考生原则上按招生计划的1:1.2-1:1.35的比例确定,复试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后上网公布(学校研究生网页、化学化工学院学院网页)。
三、复试内容和成绩评定
复试包括资格审查、复试科目笔试、综合能力面试、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心理测试、体格检查。
1.资格审查和体格检查以合格和不合格计。
对准予复试的考生报名资格进行核查,主要核查考生的初试准考证、复试通知单、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原件(应届本科毕业生核查学生证、本科阶段成绩单)和思想品德考核表等相关材料。
2.心理测试结果仅作参考,不计入总成绩。
3.复试成绩总分为100分,其中复试科目笔试占50%,综合能力面试占40%,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占10%。
4.复试科目笔试、综合能力面试和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均实行百分制。
5.复试科目笔试考试时间为2小时。考试依据《招生简章》中公布的复试科目内容进行。
6.综合能力面试注重对考生专业素质、实践能力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不少于15分钟,考核成绩的依据和权重是:(1)本科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占综合能力面试成绩的10%;(2)采用题库试题考核方式考核考生对本学科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的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学科领域发展的潜力,占综合能力面试成绩的80%(其中:综合能力占60%,实验技能占40%,实验技能考核不合格者一票否决);(3)参加硕士研究生复试之前实习以及发表论文、参加课题研究等科研情况,占综合能力面试成绩的10%(所获得的成果要审查原件)。
综合能力面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综合能力面试时可只对综合能力面试中的(2)进行考核,并当场给出成绩。(1)和(3)可于面试前或面试后根据考生提供相关材料进行打分,最后对复试小组的每位教师给出的综合能力面试成绩加权平均计算该考生的综合能力面试成绩。本项考试由学院复试工作组负责组织。
7.外语听说能力测试采取测试教师与考生问答或对话的形式进行,每位考生测试时间不少于5分钟。测试重在考查考生运用外语进行交流的能力,主要从发音的正确性、使用语言的准确性、流利程度、理解和判断能力等方面进行测试。将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复试组的每位教师所给出的成绩加权平均计算后的成绩为考生外语听说能力测试成绩。本项考试由学院复试工作组负责组织。
四、报到时间、地点
报到时间:3月28日上午8:00-下午3:00 地点:化工楼报告厅
复试、面试时间、地点安排:
28日:上午8:00-下午3:00 校医院体检
28日:下午4:00- 心理测试
28日:晚:7:00-9:00 专业课笔试
29日:8:30开始实验技能考核和外语听说能力测试
化学工程与技术(专业型)考生报到时间:
4月11日,上午8:00-下午3:00 地点:化工楼报告厅
如有未尽事宜报到时通知。
五、拟录取名单及录取类别的确定
总成绩=初试总分÷5×50%+复试总分×50%。,复试小组按考生总成绩分别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拟录取名单,并经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公布拟录取名单。
录取类别的确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化学化工学院201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化学(070300): 44人
化学工程与技术(081700): 17人
六、其他
1、在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其他事宜均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2、本办法的解释权归365.com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365.com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